康乐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规范从政为政行为,促进机关公务人员廉洁自律,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修订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1.局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局纪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2.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效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按要求向局党委、纪委报告。
3.党员干部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遵守党规党纪、《公务员法》及其他纪律规定。决不允许党员干部出现有悖于政治纪律的言行,决不允许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贪赃枉法、以权谋私。
4.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凡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评先树模、年度考核等重大决策,都要坚持集体研究;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谈心和批评与自我批评。
5.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讲究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做到勤政、高效、务实、廉洁。对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的事项,不拖拉、不推诿、不扯皮,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6.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切实转变作风,深入群众、实际调查研究,为基层、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杜绝工作失职、渎职行为。
7.自觉遵守机关规章制度和《机关工作纪律规范》。坚持一级管一级,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高标准严要求,严格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和有效落实。
二、实行首问(首办)负责制
首问(首办)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来人或来电(含申诉、举报、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转交经办单位处理的制度;首问责任人是指机关在接洽服务对象办事或咨询(含电话咨询等)的首位工作人员;首办责任人是指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属于其职责范围,负责为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首问(首办)负责制。
2.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业务,属于首办责任人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对于手续不全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要求,说明需补充的材料、要求以及如何办理等;对一时难以答复或需研究的事项,应告知对方需研究后答复,建立联系方式择时接待;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解释清楚、明确答复。
3.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将对方指引到负责办理此项业务的科室或经办人员,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员不在时,应告知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员的联系电话等。
4.对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联系承办部门。
5.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对其接洽经办的有关业务尽职尽责,一般情况下应负责到底。在经办中,不能继续办理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及时移交指定人员继续办理,被移交人担负首办责任。
6.科室负责人为首问(首办)责任督办人。当首问(首办)责任人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时,由督办人指导并督促解决,如超出督办人职权范围的问题,督办人应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协调解决。
三、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来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办理事项所涉及的依据、程序、所要提供的材料、资料和办理的时限、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
1.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2.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职责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地点、人员及联系电话等。
3.服务对象按要求补齐材料、手续,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如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新的材料和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再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就新增事项和要求作好解释。
4.对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
5.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若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书面告知,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等作详细说明。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有下列违反廉洁从政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1.执行公务中接受任何礼品、宴请的;借开会、公务接待之名接受或赠送高档纪念品、礼品的。
2.直接或间接向服务相对人或单位摊派、索取财物或“吃、拿、卡、要”、报销应由个人负担开支的。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4.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的。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和在企业投资入股的。
6.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私存私放公款和变相公款旅游的。
7.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的;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正常组织活动的。
8.私自泄露讨论干部任免等情况的。
9.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在干部选任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
10.违反规定多占用房、用公款或借公务活动之名吃请、玩乐、消费、娱乐、健身等。
11.用公款购买移动电话、超限额规定报销话费的。
12.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超控制桌数等违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管理规定的。
13.公车私用、公车私驾等违反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
14.超标准接待、不按规定接待等违反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细则》的。
15.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等不执行《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违反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
16.从事黄、赌、毒等不健康活动被举报查实的。
(二)对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对机关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给国家、集体和服务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实行失职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1.不遵守首问负责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部门、联系电话的。
2.在接待报务对象时,未能耐心甚至推诿或态度粗暴的。
3.对服务对象没有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有关事项,导致往返办理的。
4.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6.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工作“庸、懒、散”、办事“拖、压、卡”,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不办结,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7.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车辆接送,弄虚作假或以职以权谋取私利的。